來源:丁開明 作者:徐州統(tǒng)戰(zhàn)部 | 發(fā)布時間:2018/1/23 17:19:14
《宗教事務條例》是規(guī)范管理宗教事務的法律公文。從法律地位上說,它在宗教事務的法律體系中起著承上啟下的作用,既承接并細化了《憲法》等上位法關于宗教方面的規(guī)定,又為行政規(guī)章與地方規(guī)定等下位法的制定、完善提供了法律依據(jù)和明確方向。國務院于2004年11月30日頒布《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作為我國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綜合性行政法規(guī),它對于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以及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發(fā)揮了極其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強調對宗教事務的依法治理。2017年8月26日,國務院頒布新修訂《宗教事務條例》(以下簡稱“新修訂條例”),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新修訂《條例》的出臺體現(xiàn)了立法理念創(chuàng)新,為宗教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提綱挈領、綱舉目張的作用。
一、以“條”為據(jù),學習領會貫徹新修訂條例
新修訂條例是針對13年以來,宗教領域出現(xiàn)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原《宗教事務條例》存在著某些空缺與操作性不足等而問題而重新修訂頒布。亟需宗教工作三支隊伍,特別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的深入學習、領會條款和貫徹落實。
對照原條例學習,掌握新修訂條例的增刪和修改內容。原《條例》共7章48條,新修訂《條例》新增加2章,新增了29條,修改幅度較大。尤其是增加了“宗教活動”章節(jié),進一步規(guī)范了宗教活動的地點、規(guī)模、申報、朝覲、出版和互聯(lián)網等方面內容,加強了宗教部門管控的操作性。另外,新修訂條例主要著眼6個方面,具體來說就是“兩維護”“兩明確”“兩規(guī)范”。兩維護,即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兩明確,即明確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明確遏制宗教商業(yè)化傾向;兩規(guī)范,即規(guī)范宗教界財務管理、規(guī)范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
深入學習新修訂條款,掌握總則等九大類的具體條文。在維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宗教界合法權益方面:有第6、14、16、23、32、34、38、39、49、50、52、53、55條內容;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方面,有第3、4、41、44、48、56、57條等內容;在對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資格和宗教財產權屬方面,有第23、49條內容;在對遏制宗教商業(yè)化傾向、規(guī)范宗教界財務管理方面,有第52、53、58、59條內容;在對規(guī)范互聯(lián)網宗教信息服務方面,有第47、48、68條內容。系統(tǒng)地學好這五個方面的具體內容,對于管理當前宗教事務,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jù),提高了法治化宗教工作水平。
舉辦各類學習討論會,為貫徹落實新修訂條例提供依據(jù)。新修訂條例內容豐富,指導性、操作性強。各地各級要制訂計劃,組織宗教工作三支隊伍、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分批學習。各地黨委民族宗教領導小組先行學習,對照原《宗教事務條例》,找準新修訂條例的亮點,系統(tǒng)學習、確實掌握新修訂條例的重點內容和管控依據(jù);要舉辦新修訂條例專題報告會,邀請國家、省市宗教部門專家學者解讀,組織區(qū)、街道、社區(qū)(村)宗教干部和宗教場所負責人聽課,采取互動方式,以問答、咨詢式進行釋疑解惑,提高宗教系統(tǒng)干部和場所負責人的認知;要開展學習貫徹新修訂條例工作大討論,針對當前宗教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探討,向與會人員“問診”,結合自身工作實際,依據(jù)新修訂條例貫徹落實,確實掌握新修訂條例這一法律重器,依法管理宗教事務、依法落實宗教事務,推進宗教和睦、社會和諧。
二、以“法”為本,以法治的思維方式管理宗教事務
我國宗教事務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F(xiàn)有涉及宗教事務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數(shù)十部,具體規(guī)范宗教事務的行政法規(guī)2部、部門規(guī)章11部、地方性法規(guī)和政府規(guī)章60余部。此次新修訂《條例》的出臺體現(xiàn)了立法理念創(chuàng)新,為宗教法律規(guī)范體系的進一步完善起到了提綱挈領、綱舉目張的作用。
堅持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這是管理宗教事務的根本原則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以及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這是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并寫入十八大修訂的黨章中,且需長久堅持、貫徹落實。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宗教工作,強調對宗教事務的依法治理。習近平在2015年5月召開的中央統(tǒng)戰(zhàn)工作會議上指出:“宗教工作本質上是群眾工作。”“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必須堅持中國化方向,必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須辯證看待宗教的社會作用,必須重視發(fā)揮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導宗教努力為促進經濟發(fā)展、社會和諧、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祖國統(tǒng)一服務?!?016年,習近平在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進一步分析了宗教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深刻闡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強調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宗教工作中具體化,體現(xiàn)“全面依法治國”戰(zhàn)略對宗教工作的新要求,使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與“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有機統(tǒng)一,實現(xiàn)了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的與時俱進,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急需解決的問題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迫切要求進一步修訂完善原《條例》,使宗教事務管理的相關制度更加完善。
對違規(guī)有了具體的量化標準,新修訂條例增強了管控舉措
新修訂條例在第八章法律責任中,有15條條款,相對原條例中法律責任9條而言,相應對法律責任方面增加了66.7%,亦即增加了2/3的責任條款。特別是對依憲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特性、遏制宗教商業(yè)化運作,打擊宗教極端主義、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等三個方面進行了具體的規(guī)定,相比原條例增加了具體的處罰標準。
如原條例規(guī)定:擅自舉辦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在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新修訂條例中增加“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內容;原條例中: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新修訂條例中增加“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此處置的具體內容,在新修訂條例中共有5處,由于規(guī)定了具體的處罰量化標準,增強了宗教事務部門管控的力度。
確立了鄉(xiāng)政府宗教管理職責,新修訂條例增強宗教部門力量
新修訂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行政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其中明確規(guī)定:“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qū)域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xié)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此款強調了屬地管理原則,增加了宗教部門的隊伍、增強了管理宗教事務的力量。
此外,還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xié)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共服務。
三、以“導”為主,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新修訂《條例》全面貫徹全國宗教工作會議精神,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宗教工作的新思想新觀點新要求,堅持以問題為導向,重點對宗教界反映強烈、社會普遍關注、工作中亟須解決的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學習貫徹新修訂條例,要深刻領會其精神實質和準確把握其主要內容。
堅持以“導”的態(tài)度對待宗教。2016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指出,做好黨的宗教工作,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準,做到“導”之有方、“導”之有力、“導”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新修訂《條例》增加了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不得宣傳和支持宗教極端主義、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等規(guī)定;規(guī)定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明晰了宗教、民政、公安、規(guī)劃、國土、財稅等相關部門以及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在宗教事務管理中的職責;進一步規(guī)范了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程序。這些規(guī)定體現(xiàn)了綜合施策、標本兼治的要義,以利于最大限度發(fā)揮宗教的積極作用,最大限度抑制宗教的消極作用,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一個重要任務就是支持我國宗教堅持中國化方向。根據(jù)新修訂《條例》規(guī)定,宗教團體應當開展宗教思想建設,對教義教規(guī)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fā)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的闡釋;宗教界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國家統(tǒng)一、民族團結、宗教和睦和社會穩(wěn)定。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自覺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和宗教極端主義影響,堅持走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正確道路。
促進宗教關系和諧。新修訂《條例》體現(xiàn)了政教分離原則,政府依法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明確宗教不得干預行政、司法、教育等國家職能實施。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間、同一宗教內部以及信教公民與不信教公民之間制造矛盾與沖突;在宗教方面對外關系上,規(guī)定各宗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開展對外交往。這些規(guī)定,有利于在處理宗教關系中牢牢把握堅持黨的領導、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強化黨的執(zhí)政基礎這個根本,促進宗教關系和諧。